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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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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3-6-6 09: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94|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托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网(www.ncpex.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依托银行系 ...

一章 

   第一条  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托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网( www.ncpex.com ),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依托银行系统的融资和结算服务,完成农产品的供销。

交易所接受陕西省金融办、陕西省证监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局、陕西省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接受陕西省果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为维护交易所交易秩序,规范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货电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为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商品融通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三条  交易所服务及工作内容:为拥有农产品现货的供应商和拥有现货销售市场的采购商,通过交易所对双方资质的审核注册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交易商分为供应商(以下为卖方)和采购商(以下为买方),卖方将自有的农产品种类、数量、质量、规格、产地、包装、价款等信息公告在交易所交易平台,买方根据自己的销售渠道所需情况寻找满意的卖单,并与之达成成交协议,签订交易合同,双方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并约定验货地点和时间。完成验货程序,买方向卖方支付足额的货款,在交易所监督下,双方办理货物过户手续,货款结清,权属关系转移,买卖双方向交易所交纳相应货物的交易手续费,之前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所退还给买卖双方,此笔交易则为完成。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所有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活动。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  交易所规则以下内容均以该规则的总则交易方式为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均知悉所要交易的农产品的品类和质量,在交易所公告某交易商交易价格和数量的情况下,与之协商达成交易,并愿意交纳保证金的行为。

   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对所从事行业有充分了解,依据本规则及交易所其它业务规则、有关文件,经交易所资格审查合格后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在交易所从事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

   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其他交易商公告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交易信息的资格,并允许与之协商交易,交纳保证金确保履行与之签订的交易合同的资格称谓;确保交易双方安全交易。

   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交易所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告,用于交易商选择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达成交易后,为确保最终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而通过银行结算系统和交易所,交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如有违约,交易所和银行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交易所有权根据价格变动、市场风险等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保证资金的额度。

   十一条  “交收”是指按照交易合同及交收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交易商对合同约定的标的农产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条  “交收日”是指在交易商双方交易合同定的,办理农产品货权转移的日期。

   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包括保证金,并协助交易所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十四条  “交收仓库”是指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所核准、委托、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存放货物的第三方物流单位。交收仓库负责农产品的保管,并提供农产品交收、物流等配套服务。

第三章 交易商

十五  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

(五)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十六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交易所的交易;

(二)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

(三) 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 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 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十七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规定的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本规则及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商管理办法和交收细则,接受交易所的监督,配合交易所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 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六) 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 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

(九) 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八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五)授权委托人发生变更;

(六)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交易所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而造成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

(三)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四)交易所严令禁止匿名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第二条  申请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注销,但在交易所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仍须对其使用交易席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使用期满后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交易所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

第四章 交易

二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交易所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和其他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交易所有权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保证金等活动,有效防范危险。

二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模式。

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即签订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交易所采用保证金制度、代收代付货款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由交易所指定的价格信息采集员每日上报全国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信息并经交易所对外公布,卖方交易商以交易所公布信息为参考,根据自身农产品的的情况,将产地、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及价格等信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告并出价,卖方交易商公告出价后,该出价不能进行更改,买方交易商在交易系统看到适合自身需求的农产品相关信息后,与卖方自行成交,若在当日收盘前卖方交易商公告的交易信息无买方交易商交易,则在交易所重新开盘后卖方交易商可另行公告卖出信息。买卖双方交易商不议价。买卖双方成交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交易,并须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农产品作为交易合同标的物并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农产品,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出追加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并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进行交易和交收。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取消某一交易品种或调整该品种可参与交易交收的农产品范围。

二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代码、交易方向(买或卖)、价格、数量、等交易公告信息,交易商根据自己交易需求自行拟定交易要约要约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供需成交,交易所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公告信息内容在内的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一)交易所不参与交易撮合,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合同的价格

 (二)交易所禁止集合竞价;

    (三)交易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系统,交易所负责对交易商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二十八    交易所通过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网(www.ncpex.com)向交易商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交易商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进入交易所,进行大宗农产品购销。

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和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

三十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三十一条  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交易所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二条  交易所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作出调整。 

第五章 结算

三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交易商参与交易所交易,应与交易所及结算银行签订《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按协议书规定在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三十四条  交易所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交易所对每位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时时监控、日结算制和交易产生的风险提示。

   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成交信息匹配后,交易所根据双方货物的约定计算履约保证金,双方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并约定验货地点和时间。完成验货程序,买方向卖方支付足额的货款,在交易所监督下,双方办理货物过户手续,货款结清,权属关系转移,买卖双方向交易所交纳相应货物的交易手续费,之前的履约保证金退回。

    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合同订立时,收取合同货款的20%作为保

   三十六  方交易商于约定交收日前必须将同等货物放入指定交收仓库,双方协定提前交收的,双方提请经交易所审核后即可执行。

三十七条  交易所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取。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无法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交易所应及时公布具体提供时间。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所的结算结果。若由于交易系统误差导致交易结算单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的确认并不改变交易事实和权益变化。

三十八条  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交易所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的方式:

(一)资金划入:办理资金划入手续时,交易商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或者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协议书中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且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交易所查收确认资金到账

(二)资金划出:交收手续办理完毕,交易双方向交易所申请保证金划出手续时,交易商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或者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提交划出申请,结算银行和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商才可向外划出资金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收

三十九  交易所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收农产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农产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负责保管农产品并提供配套物流等服务。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双方可商定具体交货地点。

四十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需求和实际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

四十一  经交易所批准,买卖双方交易商可约定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地点进行交收。由此发生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等事务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必要时,交易所应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细则。

四十二  交收农产品计价以符合相关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农产品不含税价格为基准。

四十三  农产品交收日期以最终交易双方约定日期为交收日。经交易所批准,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四十四  卖方交易商须按时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农产品的入库手续

货物入库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四)货物入库完毕,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由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所确认

四十五  交易所于交收日向交付全额货款的买方及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卖方交易商开具交收合同文书,并代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签发《提货凭证》。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交易商进行农产品交收,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在交易所网站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收手续费作出调整。

第七章 风险控制

四十六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交易所每天对外公布全国市场价格信息供交易商参考,交易商严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订货,一旦发现虚假申报价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所处理法办予以处罚。

   四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交易所有权调整要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单个或部分或全部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交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

四十八条  为避免投机造成风险,保证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交易所采用限制每交易席位订货量占市场订货总量的比例以及限制每交易席位绝对订货量的方式,控制每交易席位每合同和所有合同的最大订货量。

四十九条  当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十条  交易所通过西安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http://www.ncpex.com或交易系统,公布交易所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五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信息类别的不同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五十二条  交易所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五十三  交易所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项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交易所网站对外公布。

五十四  交易商应保证在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交易所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造成交易所或第三人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十五  交易所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及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交易所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五十六  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和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信息。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五十七  交易所通过执行本规则保障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交易所不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

五十八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交易的资格,相应损失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以弥补价格波动造成的亏损,交易所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进行赔偿,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账户;仍不足以弥补的,交易所将依法向其追索。

五十九条  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所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商和相对守约方交易商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提出质量异议后,经交易所专家委员会或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买方交易商应接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卖方交易商构成质量违约。

六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交收的农产品应与其提供的《质量承诺书》所载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除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外,卖方交易商还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十二  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均构成违约,交易所按其违约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

六十三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六十四  交易商在交易所交易及交收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交易所协调解决。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交易所可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十五条  交易商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所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 必要时交易所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交易所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六十六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和交易商需求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六十七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于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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